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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9 09:3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怎么样?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34.5)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34.6)导致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见34.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二、非意外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 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之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 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 周岁,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投保人累计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10天内称为犹豫期。犹豫期之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 ���意,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犹豫期之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 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本产品为分红保险,红利是非保证的。若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保单周年日分 配给投保人,并以红利通知书的形式通知投保人。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 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由意 外事故导致的身故,则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3.我方提供不同的身故保险金领取方式,请您留意并注意选择。

  4.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现金价值”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2. 保险合同构成

  3. 投保信息变更

  4. 合同内容变更

  5. 本合同的有效性

  6. 双方遵守本合同的义务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7. 投保年龄

  8. 保险责任

  9. 责任免除

  第三章 保险单分红

  10. 红利分配

  第四章 保险金领取选择权

  11.保险金领取选择权

  第五章 保险期间、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 费

  12. 保险期间

  13. 基本保险金额

  14. 保险费的交纳

  15.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章 保险单服务

  16. 保险单借款

  第七章 本合同效力的恢复

  17. 本合同效力恢复

  第八章 解除合同、合同效力终止

  18.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9. 合同效力终止

  第九章 索赔

  20. 保险事故通知

  21. 调查权

  22. 诉讼时效

  23. 保险金申请

  24. 保险金给付

  25. 其它核定结果

  26. 宣告死亡处理

  27. 欠交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处理

  第十章 其他规定

  2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2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30. 受益人

  3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3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33. 争议处理

  34. 释义

  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种类 您方(见 34.1)购买的保险产品是《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

  2.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其他协议构成。

  您方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见 34.2)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3. 投保信息变更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方提供给我方的职业、住址或其他 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通知我方,以便于我方及时为您改变 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如果您方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方,我方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方。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