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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传家典范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9 09:38: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方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不满2年的,我方不退还保险费;但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您方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我方对虚报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方或者受益人有以上规定行为之一,致使我方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在收到我方相关通知后之日起 30日内向我方退回或者赔偿。

  26.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之后经人民法院判决 宣告死亡,我方以判决书宣告的被保险人身故日期作为保险事故发 生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 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 30日内向我方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的效力由您我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27. 欠交保险费或 未还款项的处 理

  我方在给付身故保险金、红利或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 时,会��行扣除您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单借款及利息、欠交保险费 及利息。

  第十章 其他规定

  28. 明确说明和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应向您方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责任的条款,我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 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 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方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 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 务,足以影响我方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方有 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 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方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方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9. 我方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方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方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方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0.受益人您方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作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如果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方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及时通知我方。我方收到变 更受益人的通知并审核通过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寄送批单。该申请于批注生效日期起生效。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 同意。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所引起的法律纠纷,我方不负任何 责任。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 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 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如果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延期领取期间内死亡,则该受益人应 领未领的剩余保险金将作为其遗产,由我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的规定向该受益人的继承人一次性给付剩余的身故保险金 及利息。

  31.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 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 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32.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法定身份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