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5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意外残疾 身故 意外身故 生存 养老金 祝寿金 分红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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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岁 | 3000.00元 | 20年 |
保意外高残8.4万 保意外身故8.4万 养老金4500元 32种重大疾病保险8.4万 |
终身 |
35岁 | 4200.00元 | 20年 |
泰康如意宝意外伤害保10.0万 重大疾病保险11.8万 意外高残保险11.8万 年年有分红6000元 意外身故保险11.8万 |
终身 |
50岁 | 9600.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保障10.5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择权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6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 50 周岁(含 50 周岁);
(2)在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 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身故保险金和高残保险金的规定履行保险责任。
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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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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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
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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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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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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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按本合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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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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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有按本合同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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