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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5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 行计算。

1.3

投保年

投保年指您投保被保人的年,以周( 10.3)算。

1.4

犹豫期

自您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提出解除本合同,我将在

 

 

扣除不超 10 元的工本后向您无息退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 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 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 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择权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6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 50 周岁(含 50 周岁);

  (2) 在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 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