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5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
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效 本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应日。 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 行计算。
1.3 |
投保年龄 |
投保年龄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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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您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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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 |
解除本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 解除,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保险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身故
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 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泰康附加健康人生终身重大 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合同终 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高残保险金 (1)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内 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见 10.6),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 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本 合同终止。
(2)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 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 年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高残,我们将向高残保险金 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高残保险金的数额为:
①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 险金的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和附加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
② 如果被保险人高残时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则高残保险 金的数额等于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 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 之日起 180 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一次性领取选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保险金 择权 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其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 60%,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要行使上述选择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低于 50 周岁(含 50 周岁);
(2) 在被保险人生存至 65 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 30 天内行 使。
如生存保险金受益人未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行使选择权,则视为放弃选择权,我 们继续按本合同 2.4 条关于身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