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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健康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2014-09-03 10:5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 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 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 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 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 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 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 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

  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

  依法确定。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

  定 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 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 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

  取 (1) 现金领取:您可以在保单红利派发日领取红利,如果您未能在保单红利派

  发日领取,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期间不产生利息。

  (2) 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见 10.13) 方式生息,并在您申请或者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我们默认您选择累积生息作为红利领取方 式。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

  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

  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 70%,每次贷 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 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提供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即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保险费,我

  交 们将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 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自动垫交的保险费计收利息(见 10.14)。

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