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融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9 10:25: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融融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3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不低于每年2.5%的年复利储存生息,并于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营运的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原因导 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约定之外的意外伤害事故, 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 180 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 全残的,我们按现金价值与以下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18周岁,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18周岁且不满66周岁,我们给付基本保险 金额的2倍;
(3)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66周岁,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1+3%×(被 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航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 险金”约定之外的其他身故或全残,我们按现金价值与以下约定金额的较大者给 付其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给付已交保险费×【1+3%×(被 保险人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1)】。
中融融华富贵两全保险(分红型)B 款条款
(中融保报[2011]124 号,2011 年 9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融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单周月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 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 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 责任。
v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的终止日 24 时止。
2.2 投保条件 您和被保险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被保险人条件
凡投保时出生满 28 日至 65 周岁(见 9.3)(含 65 周岁),身体健康,且符合我们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投保人条 件
凡年满 18 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
2.3 基本保险金 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投保时的基 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生存 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存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于第 3 个保单周年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1.5%给付生 存保险金。
若生存保险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