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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2-09 10:1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院宣告死亡

  日为准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投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证明文件,足以认定 被保险人可能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我们以事故发生日为准给付身故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受益人应于 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的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 金。

  3.7 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保险金时,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我们指定

  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 我们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 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我们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有权参与本公司分 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我

  们根据上一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决定该年度的红利金额,分配

  给投保人。

  本合同分配的红利,以累积生息的方式进行分配,投保人可以随时申请

  领取,我们每年就红利的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投保人不享有红利的分配。 本合同效力终止后,剩余的红利将一次性分配。

  5 缴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缴付 投保人应向我们缴付保险费。 约定分期缴付保险费的,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上所载的缴

  付方法及日期向我们缴付,我们将签发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5.2 宽限期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者,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 宽限期,宽限期内本合同仍然有效。对于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若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保险费,除非本 合同其它条款另有约定,否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当日24时起效力中止。

  5.3 保险费的自动垫 缴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缴付时,若投保 人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我们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 价值自动垫缴自上一期保险费到期日之次日起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宽限期的保险费,我们 不采用保险费的自动垫缴方式,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自宽限期满的 当日24 时起中止。 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缴到期应缴的全部保险费 及利息时,我们将现金价值按日折算垫缴期间,垫缴期间结束,本合同 及附加合同的效力中止。

  6 投保人的特别权利及相应义务

  费期间、或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则我们不接受变更基本保额的申请。

  增加基本保额:

  在本合同缴费期内,本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是以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

  可在本合同生效每满二周年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

  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且无需提供健康声明并免体检,其基本保

  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原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补缴已经

  过年度的责任准备金。每次增加的保额以原始保险单上所载的基本保额

  的百分之二十为限,且其增加后的累积基本保额不得高于当时本险种的

  最高承保金额。

  6.2保单借款在本合同有效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 借款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

  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的时间最长为六个月。被保险人开始领

  取年金后则我们不接受借款申请。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偿还。如果逾期未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

  入借款金额中,在下一欠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计息。

  当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和利息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

  6.1 变更基本保额 投保人可依本公司的规定变更本合同的基本保额,但若本合同豁免保险

  6.3 恢复合同效力

  (复效)

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投保人可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 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或 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在经我们审核通过并缴清欠缴的保 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扣除合同效力中止期间的危险保费)的 当日24时起,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的两年内,若投保人未提出复效申请或 复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