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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

2014-12-09 10:16: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构成 中荷安康增值两全保险B款(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 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 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 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本合同条款依法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

  本合同的代码为IEB。

  1.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我们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我 们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我们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 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我们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 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 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本合同中止后 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持续有效两年后才发生保��事故的,我 们将不再依据本条规定行使对本合同的解除权。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 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 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 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1.3 合同成立及保险 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若本合同成立,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保险费当日24时起生效。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 准。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缴费期、有效期、合同期满日均以生

  效日起算。

  1.4犹豫期投保人自收到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以便阅读本合同。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合同的申请,并亲自或挂号邮

  寄将本合同退还。

  投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合同撤销权时,撤销的效力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

  及合同(若为邮寄,则以寄出邮戳为准)的当日24 时起生效,本合同自

  始无效,我们将向投保人退还所有已缴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犹豫期内向我们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

  是由其它险种变更而来的,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规定的合同撤销权。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承担一定的损失。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额 本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额是指保险单上所载的寿险主合同��额。若该金额 按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额。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从第二个 保单年度开始至本合同满期日前,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额以 单利百分之三逐年递增。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未满十八周岁时因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 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下面两项中的数额较高者一次性给付 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1)120%的已缴保险费;

  (2)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以上全残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当日)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 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按意外事故发生日保险金额的两倍和已缴保险 费的120%较大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发生一项 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

在本合同满期日前,若被保险人已满十八周岁后发生意外事故,并自意 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 终止,我们将按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