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金蜜桔两全保险(分红型)B款
2014-12-01 09:47:2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保险金的
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
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
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 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7.6 身体检查与司法
申请保险金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我们指定的机构做身体检查及鉴定。申请身故保险金时,我们有权通过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7.7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所确定的身故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您或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能提
供证明文件,足以证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的, 我们将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为准,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领取我们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
付的保险金后,发现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保险金领取人必须于知道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我们因被保 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归还我们,在被保险
人失踪期间,如果有其它应 给付的保险金的,我们将依约给付。
第 8 章 欠款的扣除
我们在给付保险金、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您有任何尚未 偿清的保单借款、自动垫缴的保险费等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或欠缴的保险费, 我们有权先
行扣除上述欠款。
第 9 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
9.1 住所或通讯地址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如果您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 址所发送的通
知,均视为已经送达。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我们,而使我 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我们将不承担责任。
9.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该项变更须符合我们的规定,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或出
具批
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的变更申请。
第 10 章 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 投保人解除合同。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 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合同约定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
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 您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书面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3、 被保险人身故;
4、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或其附加合同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 11 章 争议的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 商无效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 12 章 名词释义
12.1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12.2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单年度
末的现金价值。
12.3 保单周年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合
同生效日所在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4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以后每一年之对应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年度合同生效
日之对应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当年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合同生效日所在 月份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12.5 保险费到期日: 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
后一日为对应日。
12.6 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不可预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由疾病引起的使身体受到
伤害的客观事件。
12.7 乘坐: 指被保险人从踏入自驾车车厢、商业航班班机、在民用机场或民用直升飞
机场间营运的直升飞机机舱、轨道列车车厢、轮船、轮渡客船甲板或公共
汽车、电车、出租车、有固定营运路线和时间的机场客运交通工具车厢时 开始,至离开自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