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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都会人寿附加定期寿险(2005)

2014-08-27 09:09: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或经被保险

  人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附加合同。

  三、被保险人范围:凡身体健康并符合我们规定的投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四、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

  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全残,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

  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 责任免除

  附加定期寿险(2005)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已交足 2 年以上

  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

  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主合同的保险单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生效 日。我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若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将 在保险单上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批注上载明。我们收到首期保险 费后,自保险单批注上载明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保险单生效日计算。如 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可以为 10 年、20 年,或至被保险人年��� 55 周岁、60 周岁时的保

  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四种保险期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所选择的保险期间不得短

  于 5 年。

  第七条 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如果同时符合下面的条件,则本附加合同将按您投保时选择 的保险期间延续有效:

  一、您满足我们的续保条件; 二、您按我们当时的规定支付续保保险费;

  附加定期寿险(2005)条款 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险种备案材料

  三、主合同有效。

  续保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和职业核定。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您可选择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各种交费方式支付保险费,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照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约

  定交费日期支付续期保险费。

  第十条 交费期间

  本附加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可以为 10 年、20 年,或交至被保险人年满 55 周

  岁、60 周岁时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以上四种交费期间您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但选择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不得短于 5 年。

  第十一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 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 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

  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十二条 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