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8-26 09:4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
义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180 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
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
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1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附件2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即犹豫期)内您若要求退保,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1.4
™ 您有退保的权利。..。..。..。..。..。..。..。..。..。..。..。..。..。..。..。..。..。..。..。..。.1.6
™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2.2
&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1.6
™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
™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1
™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4.1
™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5.1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3.3 保险费的豁免 6. 释义
1.1合同构成 3.4 失踪处理 6.1 周岁
1.2投保范围 3.5 诉讼时效 6.2 有效身份证件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4.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6.3 现金价值
1.4 犹豫期 4.1 保险费的支付 6.4 全残
1.5 合同内容变更 4.2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6.5 意外伤害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4.3 宽限期 6.6 毒品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4.4 合同效力中止 6.7 酒后驾驶
2.1 保险期间 4.5 合同效力恢复 6.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2.2 保险责任 5. 其他事项 6.9 无有效行驶证
2.3 保险责任的免除 5.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10 潜水
2.4 保险责任的终止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11 攀岩
3.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5.3 年龄性别错误 6.12 探险活动
3.1 保险事故通知 5.4 未还款项 6.13 武术比赛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5.5 事故鉴定 6.14本合同约定利率
6.15 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2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
您解除
合同的 手续及 风险
1.6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 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保险费已被豁免的,不得增加被豁免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得变更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保 险期间、交费方式、交费期限等。
合同内
容变更
1.5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范围,自您签收保险合同之日起,有 10天的犹豫期。
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 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 被解除。对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如果本附加合同与被豁免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与被豁免合同的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被豁免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 或附贴批单。在被豁免合同下一个保单周年日零时,如您已经足额支付本附加合同首期保 险费,本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 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 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合同成
立与生 效
1.3
被豁免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该投保人方可投保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
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见释义 6.1) 至 55周岁。
投保范
围
1.2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需由被豁免合同投
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被豁免合同是指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合同,包 括主保险合同及保险期间超过一年的附加险合同。 被豁免合同所附条款、投保书、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凡与 本附加合同相关者,都是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被豁免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 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合同构
成
1.1
您与我们的合同
X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条款
附件2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3
保险责
2.4
发生上述第(1)-(6)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
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8)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 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8)
(5)
(6)
(7)
(3)
(4)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6.6);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6.9)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0)、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1)、蹦极、驾 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2)、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3)、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被保险人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2)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保险责
任的免 除
2.3
保险费豁免后,我们不再接受被豁免合同保单贷款的申请。
被保险人全残,自被保险人确定为全残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
后应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
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日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起,我们豁免被豁免合同以后应
交的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身故豁
免保险 费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天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释
义 6.4),我们将无息返还您所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这 180天的时 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6.5)导致身故或全残,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
任
2.2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豁免合同交费期限
届满时止。本附加合同终止日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险期
间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Y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