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08-26 09:4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受一定损失。
附件2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
4
失踪处
3.4
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豁免保险 费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费
的豁免
3.3
由您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全残豁
免保险 费申请
由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填写豁免保险费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身故豁
免保险 费申请
在申请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豁免保
险费申 请
3.2
您或被豁免合同的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被豁免合同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本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
故通知
3.1
如何申请豁免保险费
Z
(1)被豁免合同办理减额交清;
(2)被豁免合同效力终止;
(3)被豁免合同因其他原因保费被豁免;
(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 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6)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任的终
止
附件2
5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
明确说
明与如 实告知
5.1
其他事项
\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6.14) 按日复利计算。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年您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 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豁免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合同效
力恢复
4.5
当出现被豁免合同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形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我们对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
力中止
4.4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
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 任,但您应补交所欠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
宽限期
4.3
本附加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
我们咨询。
保险单
的现金 价值
4.2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限一经确
定,则本附加合同及被豁免合同交费期限不得变更。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 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必须随被豁免合同保险费一同支 付,不能单独交纳。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发生变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也相应调 整。
保险费
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
您或被豁免合同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
效
3.5
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申请人确知其没有死亡,被保险人应向我们补交已 豁免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理
附件2
6
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下列身体状况之一,并自出现该身体状况之
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因肢体缺失、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 情况除外。
全残
6.4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
那部分金额。
现金价
值
6.3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
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
份证件
6.2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6.1
释义
]
如果您申请豁免保险费,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15)
进行身体检查或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残疾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检验或 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
定
5.5
我们在豁免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您应先补交上述欠款及
应付利息。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还款
项
5.4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 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您未补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 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年龄性
别错误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
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本公司
合同解 除权的 限制
5.2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 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附件2
7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
其中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探险活
动
6.12
指攀登悬崖、建筑物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攀岩
6.11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潜水
6.10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无有效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