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09:4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 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即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5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7.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4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您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4.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7.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8.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3.6 失踪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4.2 宽限期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5.2 减额缴清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6.2 效力恢复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9.2 合同内容变更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9.4 地址变更
9.5 争议处理
10 释义
10.1投保年龄
10.2周岁
10.3法定身份证明
10.4保单周年日
10.5保单年度
10.6毒品
10.7酒后驾驶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9无有效行驶证
10.10现金价值
10.11净保险费
10.12利息
10.13借款利率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安心如意321」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
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 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 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 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缴纳的保险费,但如果已进行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及发票一起送达 或邮寄给我们。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 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 金额经本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十年、十五年、二十年、至被保险人55周岁、至被保险人60 周岁、至被保险人65周岁六种,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合同约定满期日零时止。 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小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三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五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
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年龄大于等于五十周岁,我们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前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按两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的零时和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首个 保单周年日的零时之间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一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
险费的,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