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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6 09:43:1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 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缴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缴纳 期缴保险费,则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

  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缴的期缴保险费。

  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缴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 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

  5.2 减额缴清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向我们书面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经我们审

  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将以保险费到期日本合同所具有的现 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净保险费,重新计算本合同的基本 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会相应减少。减额缴清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千元。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

  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申请恢复合��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 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并向我们缴清您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以 年复利方式计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 力。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本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7 解除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8.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 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 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 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9.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 等)的变更申请。

  9.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缴付上述变更

  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

  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 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 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

  9.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