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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鸿祥人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6 09:01: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鸿祥人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光大永明鸿祥人生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高度残疾,除上述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两项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为限。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光大永明鸿祥人生定期寿险

  感谢您选择了光大永明人寿。为了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本条款,在阅读本条款前,请您注意阅读提示和说明。 阅读提示

  您所享有的重要权益

  说明

  我们 :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您 : 指投保人。

  保险条款 : 指本条款。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 生效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 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合同满期;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除上述身故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高度残疾,除上述高度残疾保险金外,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 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上述两项责任,我们仅赔付一项为限。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和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或意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或意外高度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期间;

  2、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3、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 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6、 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价值净额。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

  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 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偿还的保险单借款或尚未交纳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