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6:1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4.1 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疾病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4.2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4.3 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4.4 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之外因疾病造成身故或高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该保险金给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险高残,则该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本人。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F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5.1
F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3.2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5.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6.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 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7.2 合同内容变更
7.3 被保险人变动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7.5 地址变更
7.6 资料提供
7.7 争议处理
8 释义
8.1 团体
8.2 保单周年日
8.3 保单年度
8.4 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
8.5 未满期净保险费
8.6 因工疾病身故
8.7 因工意外
8.8 意外伤害
8.9 高残
8.10毒品
8.11酒后驾驶
8.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8.13无有效行驶证
8.14潜水
8.15攀岩运动
8.16探险活动
8.17特技
8.18投保年龄
8.19周岁
8.20法定身份证明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海
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及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 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
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根据不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人的 岗薪职级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
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 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发生赔付而使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则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本合 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4.1 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疾病身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本
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4.2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们
根据被保险人所取得的工伤认定证明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 险责任终止。
2.4.3 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我
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
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
2.4.4 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之外因疾病造成身故或高残,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
任终止,我们按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疾病身
故或高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该保险金给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若被保 险高残,则该保险金给予被保险人本人。
2.5 责任免除
2.5.1 因工疾病身故保险金、非因工疾病身故或高残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或疾病高残,我们不承 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 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高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 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2.5.2 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非因工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 应保险金的责任:
1.本合同2.4.1 责任免除中的第1 项至第7 项;
2.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