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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5 16:10: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3.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我 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及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及 其不可分解的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 的死亡证明;

  4.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 高残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高残,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上述3.3.1至3.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 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 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缴付续期的保险费。

  5 解除合同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 如实告知

  6.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6.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 或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 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缴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 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7.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7.3 被保险人变动 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您应书面通知我们,我们经审核同意并收取

  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新增加的被保险人,自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开始日起30日内,因既往病症身故或高 残,且该既往病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责任:

  (1)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3个月内频繁发作(不少于三次);

  (2)在该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开始之前的 3 个月内被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 为“绝症”。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而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应书面通知我们,该被保险 人资格自通知到达之次日零时起丧失。如您要求的终止被保险人责任的日期在通知 到达日之后,则该被保险人的资格自申请终止责任日的零时起丧失。我们向您退还 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数少于五人, 或低于有参加保险资格人数的百分之七十五时,我 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7.4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您或被保险人由于工作场所、设备、业务种类、职业、工种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

  有显著增加时,您应于十日内以书面通知我们,因未通知而使我们遭受的损失,您

  应负赔偿责任。

  我们接到前项通知后三十日内,有权根据危险增加的程度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 合同。

  危险显著减少时,您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我们重新核定保险费。

  7.5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