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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学生平安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10-31 09:2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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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部分

  名词释义。..。..。..。..。..。..。..。..。..。..。..。..。..。..。..。..。..。..。..。..。..。..。..。..。..。..。..。..。..。..。..。..。..。..。..。..。..。..。..。..。..。..。..6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 面同意。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 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 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

  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 日即保险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合同满期日均 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投保条件

  凡身体健康、能正常参加学习的全日制在册学生及幼儿园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

  1 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 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

  3. 本合同满期;

  4.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身故,我们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身故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本合同为连续投保,且上次一次投保本合同的保险到期日与本合同生效日为连续自然日

  的,则对被保险人无本款九十天规定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因疾病身故,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公

  司于收到【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