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A款)
2014-10-29 11:15: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A款)
适用年龄:28天至14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14岁 | 130.00元 | 至15周岁 |
18岁后身故或全残20.0万 18岁前身故或全残10.0万 20岁后身故或全残且已婚30.0万 |
至25周岁 |
3岁 | 7847.00元 | 至15周岁 |
身故10.0万 高中教育金1.5万 意外残疾11.0万 创业金3.0万 住院医疗10.0万 重疾保障20.0万 意外身故11.0万 大学教育金4.0万 意外医疗5000元 婚嫁金3.5万 |
至25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A款)条款(2009版)
发布时间:2009-12-23 来源:人保寿险 阅读次数:836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金色朝阳少儿定期寿险(A款)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25周岁(见7.1)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见7.2),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3)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已年满20周岁且已婚,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被保险人初次被确诊为重大疾病时的年龄 |
给付比例(占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 |
不满1周岁 |
20% |
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 |
40% |
满2周岁但未满3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