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014-10-15 10:41:2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1岁-1岁 | 8.00元 | 15年 |
豁免保费350元 |
至21周岁 |
0岁 | 40.00元 | 1年 |
身故、全残豁免保险费1400元 |
1年 |
1岁 | 21.00元 | 至21周岁 |
豁免保费 |
至21周岁 |
3岁 | 18.00元 | 20年 |
身故、全残豁免810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 》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儿童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根据投保单或批注的约定,附加于《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而成立。上述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上述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为同一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本附加合同效力自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日起终止,但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二、全残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则本公司将在其全残持续期内,自其全残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本附加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所附加于的《友邦附加守御天使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应付未付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上述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保险费豁免至本条约定的截止期限止。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费可豁免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二十二岁生日)止,若此后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仍然有效且须继续支付保险费的,则投保人仍须支付以后的保险费。
于豁免保险费期内,保险费获豁免的所有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保险金额和付费年限不得变更。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对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