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10-13 14:04: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守御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参照主合同的相关约定,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主合同终止效力;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 附加合同的转换
若主合同因已给付其所附的《友邦附加守御人生重大疾病保险》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而终止效力,则本附加合同将自动转换为《友邦守御人生定期寿险》,并成为主合同。转换后的主合同,其投保年龄、合同生效日、保险期间、付费年限、保险金额、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及其他保险合同状态等均与转换时的本附加合同相同。
第七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八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