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
2014-09-18 09:21: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2.4.1 身故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1)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2 全残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认全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1)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条款
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文号:中意人寿[2009]第115号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中意附加投保人子女生活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以附加于我们供您选择的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本附加合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我们自保险单上约定的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第二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
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附加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附加合同的签收回执。
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第二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称为第二被保险人,第二被保险人只能为主合同被保险人的父母且为主合同的投保人。
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基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主合同被保险人满22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24时止,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二项保险责任的其中一项:
2.4.1
身故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自第二被保险人身故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1)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2.4.2
全残保障
若第二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全残且确认全残时未满60周岁,我们自第二被保险人确认全残后的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主合同被保险人给付生活津贴,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生活津贴给付终止:
(1)主合同被保险人身故;
(2)主合同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
在全残持续期内,我们将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2.5.1
身故保障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二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相应���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