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
2015-05-07 15:2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转换后的新保险合同将以转换日为保险合同生效日,其保险费是按本附加合同原核保等级,按照转换日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保险的费率计算。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与保险金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附加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身故利益申请文件:
一、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二、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五、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六、保险合同;
七、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由投保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最近一期保险费发票;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的当日24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利益、红利、退还保证现金价值或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保险合同贷款(含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及贷款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三条 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将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或减额缴清;
二、投保人已将本附加合同全部转换为其他保险;
三、本附加合同解除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投保人解除主合同,或主合同减额缴清,本公司将退还投保人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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