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
2015-05-07 15:24:0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缴费方式:年交
投保年龄:0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18—60周岁,最高续保至70周岁。
缴费期限:10/15/20/25/30年、缴费至55/60周岁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中宏附加惠选定期寿险条款(200909)
第一条 释义
一、本公司: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三、保险合同周年日:是指自保险单上注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起的周年日期。如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月29日的保险合同,在非闰年的时候其保险合同周年日为2月28日。
四、利息:是指补缴保险费以及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补缴保险费利率以及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五、保证现金价值:是指保险单上保证现金价值表所列的保证现金价值金额。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不参与分红,依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附加在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证现金价值及缴费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第三条 保险费
投保人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按保险费应缴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保险单或批注上注明的缴费期满日为止。保险费应缴日为主合同生效日依据投保人选择的缴费周期所对应的日期。当月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保险费应缴日。
第四条 现金价值权益
本附加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随主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参与自动贷款垫缴保险费和保险合同贷款。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及其利息给付身故利益,本附加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第六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责任的开始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附加保险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附加保险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单或保险合同其他构成文件中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24时开始。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十年、十五年、二十年、二十五年、三十年、至被保险人五十五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六十周岁的保险合同周年日七种,投保人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之一。保险期间届满,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若曾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当时的保证现金价值。
第九条 附加合同转换权益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的年龄未满六十周岁且本附加合同距缴费期满日五年或以上,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将本附加合同全部转换为本公司当时的终身寿险、两全保险或年金保险而无需可保性证明,其保险金额为本附加合同之保险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