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
2015-05-07 14:24: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缴费方式:年交 趸交
投保年龄:18-65周岁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详细条款
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 号,2009年 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保险费豁免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至55周岁。
1.4投保对象
主险合同的投保人与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主险合同的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1.5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险合同最后一期保险费的约定交费日零时止,且终止日不超过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的保险单周年日。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全部已交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3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费豁免责任:
身故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身故,自被保险人身故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本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费
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的,自确定为高度残疾后首个保险费应付日开始,
豁免
本公司豁免主险合同交费期内的主险合同及本公司同意承保或同意续保的其他附加险合同的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费
豁免的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3、如何申请保险费豁免
3.1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