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联附加安顺年年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9 15:2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安联附加安顺年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7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0岁-35岁 | 84.00元 | 1年 |
身故10.0万 |
1年 |
22岁 | 84.00元 | 1年 |
身故10.0万 |
1年 |
28岁 | 1120.00元 | 1年 |
意外身故保障100.0万 疾病身故保障100.0万 |
1年 |
30岁 | 234.00元 | 1年 |
身故20.0万 |
1年 |
33岁 | 100.00元 | 1年 |
身故40.0万 |
1年 |
33岁 | 695.00元 | 1年 |
身故50.0万 |
1年 |
45岁 | 1.00元 | 1年 |
身故65.0万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出生以后的六个月之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
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安联附加安顺年年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9月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条款中带有右上标标注的用词具有特定含义,您可参阅本条款尾部的“释义”获取相关解释。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需附加于主合同方可生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主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终止,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2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本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或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本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不产生效力;未经您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本附加合同内容的变更也不产生效力。
1.3
投保范围
投保时年龄在出生满七天至六十五周岁之间(含六十五周岁)者,可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1.4
保险期间
我们在同意承保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于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
1.5
附加合同的终止
发生主合同终止的情形以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撤销或解除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一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一周岁(若保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
(3) 因主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若被保险人在出生以后的六个月之内身故的,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