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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0:1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20.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0.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见20.6) 受益人(见20.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20.8),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全残,我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 时起90 天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全残,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根据被保险人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180 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如果您方自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天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我方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付的保险 费,本合同终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0天后,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可能会存在退保损失。

  2.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合同生效之日 24时起 90天之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 24时起90天之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 事故之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方仅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由意外事故导致的身故 或全残,则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

  2.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3.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4. 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事故”、“全残”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

  条款目录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责任免除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6.保险费的交纳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 保险期间、合同效力恢复、解除合同、 合同效力终止

  8. 保险期间

  9. 本合同效力恢复

  10.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1. 合同效力终止

  第五章 索赔

  12. 诉讼时效

  13. 保险金申请

  14. 保险金给付

  15. 其它核定结果

  16. 宣告死亡处理

  17.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18. 受益人

  19. 保险单借款

  20. 释义

  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条款

  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依主保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见 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 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见 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 成本合同的任何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本合同为非分红保险。

  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年龄18周岁(见20.3)至 55周岁, 符合我公司规定的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