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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信诺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9 10:16: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条件的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3.保险责任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二十四小时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见20.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见20.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见 20.6) 受益人(见 20.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 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 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 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二、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由于意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在 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见20.8),我方将 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内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 内,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全残,我方向全残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本合同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不含利息),本合同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24时起90天后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24时起90天 后,如果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事故之外的原因全残,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 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第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我方将 根据被保险人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鉴定决定意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您方 不得再以第180天后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意外全残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我方不支付任何全残保险金。

  4. 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因下述任一事项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 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或被保险人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 意见;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恢复效力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见 20.9)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见20.10)处方服用且不是出于戒毒之目的;

  五、被保险人所患遗传性疾病(见 20.11),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 异常(见 20.12),或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病症和伤残;

  六、被保险人驾驶摩托车,或酒后驾驶(见 20.13),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见 20.14),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20.15)的机动车;

  七、战争(见 20.16)、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见 20.17)及任何阻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投保 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方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20.18)。若投保人是唯一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则 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处理。

  发生上述其他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犹豫期后解除合同情况处理。

  第三章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6.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方和我方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7.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若投保人在保险费到期日(见20.19)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的24时起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见20.20),我方承担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各期保险 费。宽限期结束时,若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则自宽限期结束的 24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