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5 10:42: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 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 如下列公式所示: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障金额/主合同基本保障金额x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除合同”处理。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友中发2010-028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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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六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
至被保险人六十五岁生日)满期。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五十岁。
第五条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四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付费期内全残,除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因附加《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豁免保险费定期寿
险》而予以豁免外,投保人仍需继续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或付费期结束(以较早发生 者为准)。
若全残持续期结束,则本公司将停止给付全残保险金。
全残持续期结束后再次发生的全残视为另一次全残。
在给付全残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身故给付金额为零;在其他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按“投保人解
除合同”处理。
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主合同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全残(释义一)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
开始,每当主合同根据约定给付生存现金时,本附加合同同时给付全残保险金,直至主合同停止给付生存现金时止。 每年的全残保险金等于主合同当年的生存现金给付金额乘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之比, 如下列公式所示:
第二条保险责任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友邦金丰宝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
(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 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金丰宝B款定期寿险
LPPAIER07(20100205)
友中发2010-028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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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给付全残保险金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