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09:01: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条款 (长寿发[2009] 88号,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u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订立
“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
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
1.3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55周岁。
1.4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若发生复效,则为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含),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复效情况下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与最后一次复效时所补交的保险费的较大值),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或者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高度残疾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w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本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