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如意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5 09:01: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
z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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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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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于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8.4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8.5高度残疾的鉴定
若被保险人高度残疾,在治疗结束后,由我们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被诊断患有疾病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8.6效力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主险合同非因重大疾病导致效力终止;
(2) 您申请解除主险合同或将主险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3) 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4)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5) 本附加险合同满期。
8.7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各项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 犹豫期;
(2) 利率与利息;
(3) 合同内容变更;
(4) 联系方式变更;
(5) 争议处理;
(6) 本附加险合同中其他未明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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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9.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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