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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华悦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9-04 10:23: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华悦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新华附加华悦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本公司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华悦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2009 年 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 、

  4.3条、5.1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u 保险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 投保范围 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 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合同效力 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 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再对该被保险

  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 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 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保险责任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内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详见释义),本

  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其金额为该被保险人对应的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

  本公司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日后(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续保的,自续保合

  同生效之日起)因疾病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责任免除条款所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 值。

  w 投保人的权利与义务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 符合本公司当时的 投保规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3.2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