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在享受本附加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二条 欠款的扣除
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已收保险费时,若主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或其他附加险合同有保单欠款(14)及利息(15),则公司应先扣除前述所有保单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余额。
第十三条 职业和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无息退还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差额和未经过保险期间增收��险费。但如果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次日零时起终止,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依照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按已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在公司拒保范围内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四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下表所列比例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本附加险合同上次保险费支付日 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日的月数 |
不同交费方式下的退费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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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交 |
半年交 |
季交 |
月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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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三个月 |
50% |
40% |
10% |
0% |
足三个月但少于六个月 |
40% |
10% |
- |
- |
足六个月但少于九个月 |
30% |
- |
- |
- |
足九个月但少于十二个月 |
0% |
- |
- |
- |
保单理赔
当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