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 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支付方式、日期同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一年。本附加险合同不保证续保。
各年度的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工种重新计算。续保时,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前,如果您和公司均未提出拒绝续保的要求,公司收取约定的续保保险费后,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继续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每年续保时的保险金额将免费增加,每次增加额为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五,累计增加额以首次承保时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为限。本附加险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进行续保,但续保时被保险人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四条 附加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并且当公司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公司将签发保险单、批单或者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
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则主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若您于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则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与生效日将在本附加险合同的批注中或者批单上载明。
公司对本附加险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开始。
第五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险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险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一、 您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二、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或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 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四、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满;
五、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