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恒惠宝(B)定期寿险
2014-09-03 10:13: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免责事项:
责任免除: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3);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的机动车(7);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流产或分娩;
九、被保险人疾病、矫形手术、整形手术或医疗事故;
十、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8)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潜水(9)、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10)、探险活动(11)、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运动、特技表演(12)、马术、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
其他: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
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
三、变更后的职业或工种为拒保范围内的(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三条);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详见本附加险条款第十六条)。
退保的损失: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公司(13)将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表格所列比例无息退还已收的最后一期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将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险合同的构成
“恒康天安附加恒安宝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主险合同后方可生效。本附加险条款以及主险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险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险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含六十五周岁),并符合主险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险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