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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03 09:54: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50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一、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怀孕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被保险人因分娩在医院1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孕妇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有多名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仅以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三、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中所列第一级残疾程度者,本公司将按婴儿全残保险金额给付婴儿全残保险金,本合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连带被保险人发生一项以上第一级残疾的,本合同仅以一项给付为限。

  若有多名连带被保险人发生全残,本合同仅以婴儿全残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任何欠缴的保险费。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

  【条 款 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母婴安康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母婴 安康定期寿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 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 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 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四条 投保范围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并已领取准孕证或者准生证且身体健康、无妊娠和分娩禁忌症的妇 女,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活产婴儿为本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除非本合同特别指明,本合同所称的被保险人 均不包括连带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 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孕妇身故保险金给付

  怀孕8 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被保险人因分娩在医院1住院期间身故,本公司将按孕妇

  1 医院:是指拥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国家不核拨经费、实行企业化经营的医院,还需 依法申领营业执照),有合格医生和护士提供二十四小时医疗护理服务的,具有系统性诊疗程序、手术设备和住 院诊疗设施的,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 精神病医院、疗养院、美容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二级或三 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本身是符合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二级或二级以

  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孕妇身故保险金,本合同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在出生后身故,本公司将按婴儿身故保险金额给付婴儿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对连带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有多名连带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仅以婴儿身故保险金额为限承担婴儿身故保险金给付 责任。

  三、婴儿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连带被保险人自患疾病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2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 残疾,且经司法鉴定机构或其他有残疾程度鉴定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其残疾程度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