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09:2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额外给付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下列约定承担责任:
(1)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体残疾,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比例规定详见附表一:《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
被保险人应在残疾状况治疗结束后,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对其残疾程度进行鉴定。若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180天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天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附表一”中所列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我们按“附表一”的规定给付对应的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项目合并前次残疾项目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残疾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附表一”中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2)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而导致身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对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给付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金额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给付的上述两项保险金的累计金 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时,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3)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运营的客运民航班机、水陆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并在此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在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残疾保险金后,再按同等金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伤害额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