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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附加定期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09-02 09:27: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如果被保险人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我们的职业和工种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 加险合同,并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

  7.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1)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中止;(2)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7.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下列条款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1)犹豫期

  (2)保险事故的通知 (3)保险金的给付

  (4)宽限期

  (5)保单贷款 (6)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7)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合同内容变更 (9)联系方式变更

  (10)争议处理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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