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9:5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申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提供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 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诉讼时效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支付
4.1保险费的支付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被保险人的变动
5.1 被保险人的变动 (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
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 开始对新增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他原因需要减少被保 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 时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 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 现金价值。
(3)本合同的参保人数或参保比例不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 定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若该被保险人未发生理赔,本公司将向投保 人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若该被保险人已发生理赔,本公司将不 退回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
6. 合同解除
6.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
手续及风险 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 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 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终 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 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 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 合同或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7.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本保险条款“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
的限制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7.3 职业或工种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