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安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9:58: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
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 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
时,参加本保险的成员及成员配偶、子女须符合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投保条件。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
金限制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 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 1 年。具体
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障和可选保障,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了可
选保障的,本公司方承担可选保障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投保人选择投保的保 险责任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选择 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基本保障(疾病身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 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保障(意外身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 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全部保险责任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金 额为限。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 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 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 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 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
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疾病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 (1)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请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 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