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9:4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其 他
第十六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的处理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投保年龄限制的,在 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 管理费用与佣金之和,比例为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之和的8%)后,以投资单位形式 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 投资单位价格计算。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合同第20条的规定。
2)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的保险费,我们将已多收的保险 费,按照主合同投资单位价格以投资单位的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中。
3)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的保险费,我们有权 从主合同投 保人的投资账户中按照投资单位价格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少收的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 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但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 的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 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按月在每个保险单月度初在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中扣取,当投保人投 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内为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宽 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我们会在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通知,您应 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额外/追加保险费的相 应规定执行。
您逾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责任。
第十八条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后在本附 加合同生效日的相应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第十九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 瑞泰安附丰加之定选期投寿资险连合结同保条险款合同第条三款部分 其他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 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 保人作出明确说 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将已经收取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 主合同投保人的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 位价格计算。
我们在本附加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 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我们行使本附加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生效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附加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21.1.本附加合同的解除
21.1.1本附加合同生效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 面通知当日,本附加合同解除。
21.1.2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可以解除。
21.2.本附加合同的终止
21.2.1主合同终止,��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21.2.2本附加合同在其保险期间届满时终止;
21.2.3出现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保险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终止的情形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我们不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附加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其规定的保险责任终止,您应该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