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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定期寿险有什么不一样?

2014-08-28 09:46: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四、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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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瑞泰附安加丰定之选期寿投险资连合同结条保款险合目同录条款

  瑞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本附加合同条款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第一条 关于瑞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瑞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可附加在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 合同”)上,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附加协议。本附加合同提供 的是定期寿险保障。

  本附加合同中有约定的,以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为准;本附加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主合同的条款适用于 本附加合同,但主合同中的投资相关条款除外。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指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以下同)或其他保险凭证、附加保险合同条款、投 保 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单、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与主合同的被保险人为同一人,且在本附加合同保险单期满日被保险人的年龄 不超过65周岁。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请进行核保。在我 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 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为 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选择,但最短为5年,最长为至保险单期满日被保险人 的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该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起开始计算。保险期间会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犹豫期

  5.1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

  瑞泰附加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犹豫期条款。

  5.2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21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 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5.3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合 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收到 您退还的本附加合同相关文件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您全额无息以投资单位的形式退还已交纳的本 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至您的主合同投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的下一个 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二、保障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 附 加 合 同 的保 险 金 额 由 您 和 我们 约 定 并 于 保 险单 上 载 明,是 我们 承 担 给 付 保 险 金 责 任 的 最 高 限 额。

  本 附 加 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保险单年度为 计算基 础,详见附表“瑞泰附加定期寿险产品费率表”,该费率在每个 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 时的年龄变化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 日及以后的每个月度对应日,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当月应该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主合同投 保人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投保人主合同当时的各投资账户实际价值 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投保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投保人各投资账户。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