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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09:34:0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二、保障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及身体状况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保险单年度为计算基础,详见附表“瑞泰附加瑞丰定期寿险产品费率表”,该费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变化而调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扣取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及以后的每个月度对应日,从您主合同的投保人账户中扣除。若您的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出当月应收取的投资单位数,从您主合同的投资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负上述保险金的给付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增加身故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我们对增加的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①;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②,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③,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④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十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比例与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比例完全相同。主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比例变更,本附加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比例随之变更。

  受益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故意杀害、故意伤害的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一条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依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被宣告失踪的,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及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有权要求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的规定继续收取保险费。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的,我们有权要求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死亡宣告申请。

  在人民法院撤销对被保险人的死亡宣告后,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领受人)应于30天内,将已领取之身故保险金归还给我们。

  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实际死亡时间确定的,按照宣告死亡时��确定我们是否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及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身故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十三条 诉讼时效

  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