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09:2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三、其 他
第十六条 续保
在本附加合同每个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您可以向我们提出续保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经我们 审核同意后,本附加合同可以续保。
每次续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附加合同在续保的保险期间内继续有效,我们应在保险单后批注或 下发批单。
续保的费率在每个保险单年度初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变化而调整。并且,我们保留调整续保的 保险费的权利。
本附加保险合同续保后的保险单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
第十七条 年龄、性别确定与对错误的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其法定身份证件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投 保人在申请投 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出生日期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写明。如果投保人申报的被
保险人出生日期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投 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之投保年龄范围的,我们有权撤销对该被保险 人的承保决定,并将已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管理费用与营业 费用之和,最高比例为我们已经收取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之和的25%)后,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 主合同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撤销对该被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之日起的下一 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投 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符合本附加合同规定之投保年龄范围但告知错误或性别告知错误的, 我们发现后可以不解除本附加合同并分别按本条以下两款办理:
(1)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多于应收的保险费,我们应 将已多收的保险费,以投资单位的形式无息转入被保险人个人投资账户中。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实收的保险费少于应 收的保险费,我们有权从被保险人的个人投资账户中以扣除投资单位的形式,收取 少收的保险费。
若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始发现被保险人申报的出生日期或性别不真实的,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之和与
7 瑞泰安附丰加之团选体投定资期连寿结险保合险同合条同款条款第三部分 其他
按照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或性别计算的应收保险费之和的比例给付保险金,但给付保险金的最高��
额不超过被保险人承保名册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18.1增加被保险人
您因在职人员发生变动等原因需要增加被保险人(主合同需先行或同时增加),且拟增加人员符合 本附加合同规定的投保条件的,您应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增加被保险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并于相 应下一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从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收到应缴保险费后生效。我们于 当日零时开始对新增被保险人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其终止日期与至本附加合同的终止日 期相同。
如果增加的被保险人人数高于投保时被保险人人数的10%,我们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保。
18.2减少被保险人
您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主合同需先行或同时减少),应自该被保险 人退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 日起二十四时终止。我们自相应下一个保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开始不再收取该被保险人的保险 费。
减少后被保险人人数不应低于5人。否则,我们保留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权利。 减 少后被保险人 人数占投保人总可保人数的比例不应低于75%。否则,我们保留解除本附加合同
的权利。
第十九条 宽限期
当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该被保险人的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起
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 保险费。
我们会在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 通知,您应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不定期交 费或额外保险费的相应规定执行。
您在宽限期内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宽限期届满日的下一日起终 止;所有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均不足以支付宽限期后第一个保单月度的保单管理费用等相关费用 的,我们自宽限期届满日的下一日起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二十条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瑞泰附加瑞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 第三部分 保障条款 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 8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同意后,
于相应下一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后批注或下发批单。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的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