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8 09:28:4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第三条 投保条件
3 .1 投保人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与主合同的投保人为同一人。
3 .2 被保险人
本附加合同的最低投保人数,即最低被保险人人数为5人。 本附加合同所称被保险人,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3.2.1主被保险人 主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被保险人;
(2)本附加合同生 效时年龄在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在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况下可续保 至70周岁;
(3)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第一部分 总则 2
(4)经我们核保同意。
3.2.2附属被保险人 附属被保险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系有效主合同所列附属被保险人;
(2)系主被保险人本人之配偶或子女,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
(3)系主被保险人配偶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年龄应在20周岁(含)至65周岁(含)之间;系主被 保险人子女的,本附加合同生效时,应出生满30日以上,年龄在18周岁以下(大学专科、本科学生最 长可延至23周岁),且一个家庭内符合投保条件的子女均须投保;附属被保险人在符合续保条件的 情况下可续保至70周岁;
(4)经我们核保同意。 本附加合同所指周岁,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的被保险人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投保时投保人应提供被保险人名单,并提供有效证明,确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本附加险。 除非特别指明,本附加合同以下所称被保险人,均包含主被保险人和附属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及保险期间
4.1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本附加合同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需要对您的投保申 请进行核保。在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您应该交纳的保险费时,被保险人生存的,本附加合同生效, 该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和保险单期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 为准计算。
4.2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中载明的生效日期的零时开始计算,但本附加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的期满日。
第五条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为了确保您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设置了犹豫期条款。犹豫期 是从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21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附加保险合同签收回执上 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我们应及时按投保单上所记载的通讯地址向您寄送或根据与您约定的其他
3 瑞泰安附丰加之团选体投定资期连寿结险保合险同合条同款条款第一部分 总则
方式向您递送本附加合同。
您于犹豫期内,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附加合同,并将本附加合同的相关文件退还我们。本附加
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已收 取的保险费全额无息以投资单位的形式退还至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退 还的投资单位数按 照我们收到您书面通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计算。
二、投资条款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可由您根据被保险人的职务等的不同等级确定,需由我们审核同 意,并于被保险人承保名册及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凭证上载明,是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 高限额。
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的,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如果该保险金额经您和我们同意有所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金额为准。
第七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照保险金额和按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以一个 保险 单年度为计算基础,详见附件一“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费率表”。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将按月通过分别扣取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投资单位的方式收取(每月应交 保险费为每一被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单年度应该交纳的保险费金额除以12)。在保险单生效日的当日 及以后的每个保险单生效日的月度对应日,我们按照投资单位价格计算出当月应该收取的投资单位 数,从主合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中扣除。
本附加合同中所有提及投资单位的扣除或退还的,均为按照主合同当时被保险人在各投资账户的 实际价值占其投资账户实际价值总和的比例分别从被保险人各投资账户中扣除或返还至被保险人 各投资账户,体现为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价值的增减。
本附加合同无现金价值。
第八条 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若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身故,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瑞泰附加团体定期寿险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 投资条款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