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民生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2014-08-28 08:53: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怎么样?

  民生一年团体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年团体定期寿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 委托管理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投保人可于本合同满期日或以前申请续保本合同,经本公司同意并交付续保保险费后,本合同持续有效。

  二。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

  4、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3)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4)的机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见7.5)。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或其他权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只能于保险事故发生之前,且必须以书面形式申请。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及时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