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幸福相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7:0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 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全残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以上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申请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 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 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赔偿当时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并支付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 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 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日为 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取保险金 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 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 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5.2 减少基本保险
金额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我们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依(7.1)解除
合同的手续办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效力恢复(复
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
您补交保险费及其它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
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
7.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