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幸福相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7:0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时,以变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
2.2 未成年人身故
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5年、6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等七种,自本合同生效
日零时开始起算。您可以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
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 一年后身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疾病导致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 的10%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因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日 起一年后导致全残,我们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 合同终止。 前述所称“全残”是指符合附表所列全残项目之一,并经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 机构鉴定确认的。
上述身故保险金及全残保险金中所称“所交保险费”,趸交时指按保险金给付当时基本 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趸交保险费,期交时指按保险金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 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年交保险费是指依保险金给付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 合同订立时经保监会核准或备案的保险费率表所载的年交保险费率计算而得的数额。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与全残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其它权利人退 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
Ž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 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有其它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它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 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