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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3:4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建信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64周岁

  产品险种:人寿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

  险责任终止。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团体一年定期寿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二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二十七条 释义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的条款、投保单以及被保险人名册、团体保

  险告知书、健康声明书、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GTL。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条投保范围

  一、 投保本团体保险的被保险人必须是年龄在十六周岁(见释义)至六十四周岁之间、现时在岗(见释

  义)的全职正式员工(见释义),并且在投保日之前的过去十二个月中因伤、病不在岗工作累计不超过十 五个工作日。

  二、 被保险人所在团体(见释义)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时,其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现时在岗的全职正式员工的人数不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释义),则本公司给付等值于保险金额的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致成一项以上全残情形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团体一年定期寿险》2011年7月备案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团体规模及被保险人的职业、年龄、性别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及其它凭证;

  2、投保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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