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团体一年定期寿险有什么不同?
2014-08-27 13:43: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 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
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失踪的处理
若被保险人经法院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的,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
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后的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
第十八条身体检查
申请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
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以确认保险事故的发生,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合同或附加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
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溯自通知到达之日当日二十四时起 承担保险责任。
二、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
当日二十四时起终止。 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 金价值, 否则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三、若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低于本公司当时的相关规定或减少到符合参
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的当日二十四时起解除本 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团体一年定期寿险》2011年7月备案
第二十条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合同及其 附加合同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 依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 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合同或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
以及其它与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二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
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
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
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
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依法变更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